訊息公告 » 有關行政院於104年6月17日修正公布之「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與第11款及第18條至第19條之2,定自105年1月1日施行,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發文日期:2016/01/12
發文組織:高雄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

 

有關行政院於104年6月17日修正公布之「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與第11款及第18條至第19條之2,定自105年1月1日施行,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詳如附件

檔案下載(有關行政院於104年6月17日修正公布之「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與第11款及第18條至第19條之2,定自105年1月1日施行,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