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公告 » 關於同時兼營「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及「不動產代銷經紀業」之公司或行號,依商業團體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至少選擇其中1業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乙案,轉請查照。

發文日期:2015/06/26
發文組織:高雄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


關於同時兼營「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及「不動產代銷經紀業」之公司或行號,依商業團體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至少選擇其中1業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乙案,轉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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