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2015/04/27 發文組織:高雄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
檢送內政部有關民法第799條之2規定同一人所有之建築物以區分所有型態申請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後,嗣後其各該有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及基地權利應有部分併同移轉登記令1份,請 查照。
詳如附件
檔案下載(檢送內政部有關民法第799條之2規定同一人所有之建築物以區分所有型態申請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後,嗣後其各該有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及基地權利應有部分併同移轉登記令1份,請 查照。.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