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公告 » 為使民眾辨識合法業者,請各會員公會轉知所屬會員應於營業處所明顯處張貼合法業者識別標誌,請 查照。

發文日期:2015/01/28
發文組織:高雄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

 

為使民眾辨識合法業者,請各會員公會轉知所屬會員應於營業處所明顯處張貼合法業者識別標誌,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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